豪车豪宅低收入 被查税=按照资产交税
在大温哥华地区的华人社区,有很多新移民住着豪宅,开着豪车,但报税表上的应税收入却非常的低,这一现象很常见。
如果他们的应税收入真的很低,那么如果加拿大税务局决定对他们的财务进行审计,最好准备好对支持他们生活方式的开支与他们在纳税申报表上申报的少量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给出合理的解释。
如果他们不能用适当的文件和证据解释这一差异,财政部长很可能会要求他们有责任根据净资产评估方法(一种粗略的估算方法)缴纳所得税,并为申报低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罚款。下面的例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赖圣贤1999年申报的收入是6334刀,2000年报税4449刀。然后被税务局要求审计,一审计,CRA就要求按资产净值交税!税务局认为1999年少报9.9万,而2000年少报了6.2万!
上诉人赖圣贤的1999及2000报税年度。上诉人申报1999及2000报税年度的总收入分别为6,344.14元及4,449.95元。在对上诉人进行审计期间,税务局发现他的财务记录不完整和不充分。因此,国家税务部长(“部长”)修改了报表,以使用净值评估确定上诉人的收入。上诉人的总收入在1999课税年度少报99,475.43元,在2000课税年度少报62,362.60元。此外,部长还根据《所得税法》(“税法”)第163(2)小节,在每个纳税年度就少报的收入金额向上诉人征收罚款。
问题是,上诉人在1999年和2000年纳税年度的报告收入是否少报,以及是否适当评估了处罚。上诉人和他的兄弟赖汉江都通过翻译提供了证据。应诉方依据的证人是审计师李简娜。
法官:既然收入如此之低
净资产评估法就是唯一办法
法官一看案件,觉得:
1)一家人收入非常之低!所以税务局不得不净资产评估征税
上诉人在1999和2000报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显示,一个四口之家的收入非常低。因此,税局开始对上诉人的财务进行审计。由于上诉人缺乏或不充分的财务记录,部长根据以1998年为基准年的净资产评估修订了报表。
2)这方法很不准确,但是确实是唯一的方法
当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法来评估上诉人时,资产净值评估是最后的手段。本法院法官鲍曼(现为首席法官鲍曼)在比加延诉女王案(Bigayan v.The Queen,1999 CanLII 96(TCC),2000 DTC 1619)第2段中描述了这种方法,内容如下:
“如Ramey v.The Queen案中所陈述的,当所有其他方法都失败时,使用净值法是最后的手段。当纳税人没有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或没有记录时,税局经常使用它。它精度在不确定的范围内。它是假设将纳税人在年初的净资产从年底的净资产中减去,加上纳税人当年的支出,将非应税收入和现有资产的价值增值部分除掉,扣除纳税人申报的数额,余额必须归于未申报的当年收入。除非纳税人可以证明应是另一数额。它充其量是一种不令人满意的方法,既武断又不准确,但有时它是衡量纳税人收入的唯一手段。”
3)如果低收入方不能提出反证,那么没办法,就这样收
除非上诉人能证明部长的计算不正确,并且部长所依赖的假设不支持评估,否则基于净值分析的评估被认为是有效的。如Pal诉加拿大案的决定,[2004]T.C.J.第641号(T.C.C.)第10段所述:
“. . . 必须有可信的证据表明结果有误,才能免除责任。
上诉人质疑这种评估的最佳方法是出示相关记录和文件。在本案中,上诉人只是没有这样做,尽管他有机会在净值评估和再次在本次听证会上提交记录。在没有上述纪录的情况下,上诉人仍可:. . . 证明即使在适当和完整的“净值”基础上,评估也是错误的。(Chernenkoff v.M.N.R.,49 DTC 680,第683页(不包括Ct.)
来吧说清楚:这几笔汇款是哪儿来的?
在审理中,大家的眼睛落在了几笔存款上:1999年到2000年,赖先生的账户里存进去6.9万,7.5万,和4万元。税务局一看铁证如山:这就是收入啊!赖先生说:这是1995年卖了台湾的房子,借出去的钱,现在别人还钱!
问题的核心是确定1999年和2000年分别存入上诉人道明银行账户的69,990.00美元和75,000.00美元和40,000.00美元的三笔存款的来源。上诉人的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来源于1995年出售上诉人在台湾拥有的房产,然后将这些资金借给兄弟。上诉人称,这三笔电汇金额是这位非居民兄弟的还款,因此不应纳税。
法官:我不信我不信!
法官说:在听证会上,我对他们两人的可信度形成了一种不利的看法,因为他们不可能的故事中充满了太多的不一致和遗漏,难以令人信服。
尽管资产净值评估本身并不可靠,但上诉人并未向我提供任何可能质疑部长评估的依据。
审计员的证据是直截了当的。她回顾了她用来作出评估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她的方法是合理的。事实上,在使用加拿大统计局的数据时,她给了上诉人一个对其有利的假设。
最后,还有根据该法第163(2)款施加的处罚问题。部长有责任证明报税表中有错报或遗漏,并且存在必要的主观意图。审计员详细解释了为什么她对每年少报的收入处以罚款,这些理由得到了证据的支持。
上诉人关于各种文件中这些错误陈述和遗漏的理由的证据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他是一个受过教育的人,当他移民到加拿大时,估计净资产超过1000万加元。他有加拿大交易的详细资料,但无法或不愿意就他在台湾的交易提供任何具体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有令人信服的论据支持根据第163(2)小节实施处罚,因此处罚将保持评估结果。
所以,上诉被驳回,上诉人需支付费用。
律师建议豪宅豪车低收入者吸取教训
记住加拿大税务局是很精明的
他们的审计员听说读写中文
第一个是不要故意在报税表上少报应纳税所得额。请记住,加拿大税务局是一个精明的组织,拥有能力很强的人在其下工作。他们还有会说各种语言的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的不同,他们会指派一名审计员,该审计员会说和读审计目标的语言。在本案例中,审计师能够读和说中文。显然,她的审计非常彻底和有组织,她发现上诉人在其纳税申报表上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可信的。
海外卖房子要保存所有的证据
第二个教训是,如果你的海外收入在加拿大不应纳税,请准备好提供清晰、有组织的官方文件来证明你的情况。在本案中,上诉人声称,他们在台湾销售不动产取得了非应税收入,这些不动产用于支付他们的生活费用,但他没有出示任何证明该收入来源的文件。相反,他试图先向加拿大税务局,然后向税务法院法官讲述一个简单的故事,并让他的兄弟作为证人来支持他的故事。遗憾的是,法官发现上诉人与其兄弟的证据前后矛盾。结果,他败诉了。
一旦被怀疑先准备一笔钱来和解吧!
第三个教训是,一旦你知道加拿大税务机构怀疑你少报了你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在重新评估还是审计期间,谨慎的做法是你准备支付一笔相当接近重新评估的金额。现在是考虑聘请一名律师代表你与加拿大税务局打交道的好时机。
在你律师的帮助下,你很有可能与加拿大税务局达成和解,以支付协议金额作为少付的税款。
没有证据就别打官司,亏更多
最后一个教训是,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你的案件,即使你对加拿大税务局重新评估你的决定不满意,也不要向税务法庭提起上诉。原因很简单。如本案所述,如果你向税务法庭上诉,但败诉,你不仅需要支付已评估的税款,而且还必须支付相关的罚款和法庭费用。最后,你将损失更多的钱,而不仅仅是支付评估的应纳税额。
加拿大诉讼律师:王振铎